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教〔2021〕310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有關研究生資助的政策要求,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人事檔案在學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二章 申請條件、標準及范圍
第三條 學業獎學金申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3.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4. 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5. 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等級、標準及比例。
鼓勵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院系獎學金,獎勵范圍、標準及發放由各學院自行決定。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專業、方向)傾斜。學院根據研究生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等因素,制定評定細則,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第八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將取消當年學業獎學金的參評資格:
1. 超出學制年限;
2. 無故欠繳學費;
3. 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者隱瞞不利信息,存在弄虛作假、隱瞞欺騙等行為;
4. 上一學年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
5. 在科學研究工作中,違規操作,且造成嚴重后果;
6. 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7. 違反學校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學業獎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
研究生任何時候終止學業的,從下個月起不再享受學業獎學金,并以每學年10個月的時間計算,退還學校已發的學業獎學金。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制定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根據細則進行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確定本單位的推薦名單,并在本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等級于每年秋學期評定,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發放與管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工作部將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名單提交學校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在每年秋學期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各學院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級研究生起開始執行。原《湘潭大學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湘潭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湘大研發〔2015〕3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