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充分調動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的積極性,根據財教〔2021〕310號《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有關研究生資助的政策要求,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學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助學金用于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且人事檔案在學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章助學金的類型與標準
第三條 研究生助學金的資助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博士研究生助研補貼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由導師承擔。
第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助學金。
第三章 助學金的管理與發放
第五條 研究生助學金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主要負責制定管理辦法、審核發放等工作;學院負責資格審查、擬定助學金發放名單、登記造冊等工作。
第六條 研究生助學金足額按月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博士研究生助研補貼由研究生工作部與科技處、社科處、計劃財務處負責從導師科研經費的勞務費中一次性扣除,并一次性發放。
第七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學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學金。提前畢業的研究生,自辦理畢業離校手續次月起,停發其研究生助學金。研究生任何時候終止學業的,從下個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23級研究生起施行。原《湘潭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管理辦法》(湘大研發〔2015〕3號)同時廢止。
第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