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研究生崇尚學術創新與勇于探索實踐的濃厚氛圍,特設立湘潭大學研究生校長獎(以下簡稱“校長獎”),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校長獎等級、評審時間及獎勵標準
1. 校長獎設特等獎和優秀獎。
2. 校長獎定于每年上學期評審,分別按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兩個層次評審。
3. 博士研究生特等獎2000元/人, 博士研究生優秀獎1000元/人;碩士研究生特等獎2000元/人,碩士研究生優秀獎1000元/人,并頒發榮譽證書。
4. 對校長獎獲得者的獨立指導教師或第一指導教師予以同等額度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條 獎勵對象
凡取得湘潭大學正式學籍的當年畢業的全日制脫產碩士研究生、全日制脫產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請。但在每個學歷層次上只能申請獲得一次,且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第三條 申請校長獎的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具有奉獻精神和團結協作意識。
4. 學習成績優異,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服務社會、文化傳承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績,綜合表現優秀。
第四條 申請校長獎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各院系根據自身學科、專業的特點和學位授予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申請校長獎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報校長獎。
1. 在全部評獎流程完成前畢業離校的碩士和博士。
2. 休學期間者。
3. 申請資料弄虛作假者。
4. 有論文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5. 未完成課程學習者或有補考成績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 惡意拖欠學費者或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者。
7. 違反校紀校規者。
8. 其他不具備申請條件者。
第六條 名額計算與分配
1. 博士特等獎名額不超過當年博士畢業生人數的3%,博士優秀獎名額不超過當年博士畢業生人數的10%;碩士特等獎名額不超過當年碩士畢業生人數的1%,碩士優秀獎名額不超過當年碩士畢業生人數的3%。
2. 評審名額按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分別下達,具體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七條 校長獎申報
1. 碩士研究生校長獎申報由導師提名并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校長獎提名表和湘潭大學校長獎提名研究生科研成果一覽表,各院系按照下達的碩士研究生校長獎名額組織評選,確定碩士研究生校長獎優秀獎名單, 經各院系院長(系主任)簽字加蓋公章后報送研究生院審核。碩士研究生校長獎特等獎由各院系從碩士研究生校長獎優秀獎名單中推薦并經院長(系主任)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研究生院參評。
2. 博士研究生校長獎特等獎、優秀獎由導師提名并填寫湘潭大學研究生校長獎提名表和湘潭大學校長獎提名研究生科研成果一覽表,院系簽署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研究生院參評。
第八條 校長獎評審
學校成立研究生校長獎評審委員會,分管副校長任評審委員會主任,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培養辦。研究生校長獎評審委員會分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三個組,每組由5-7名專家組成。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校長獎評審分委員會,各院系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評審分委員會主任,由5-7名專家組成。具體的評審要求見《湘潭大學研究生校長評審實施細則》。
第九條 其他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