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授予工作,保障學位質量,加強學位評定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領導全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依法、民主、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不少于21人的單數組成,設主席1人,由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常務副主席1人,由負責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席1-3人,由校長指定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其中博士生指導教師數量不少于三分之二。研究生院、教務處主要負責人以及承擔研究生培養任務的各學院院長原則上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名單由研究生院提名,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依托二級培養單位或一級學科、專業學位類別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并委托履行相關職能。有條件的交叉學科、專業學位培養單位,可以單獨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設立、調整與換屆,原則上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步進行。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設立、調整與撤銷等事項,由研究生院會同有關二級培養單位提出,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不少于7人的單數組成,原則上不超過15人。設主席1人,原則上由院長擔任,副主席1-2人,由負責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長等擔任。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相關學科專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教學科研人員組成,須涵蓋本單位全部一級學科、專業學位類別。
具有碩士學位授予點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本校委員,須完整培養過一屆研究生。具有博士學位授予點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本校委員,博士生導師數量原則上應達到三分之二。承擔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有相關行業產業領域專家。單獨設置的專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有一定比例的相關行業產業領域專家。
第九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由二級培養單位提名,報研究生院審核或由研究生院會同二級培養單位提名,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常務副主席批準。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秘書1-2人,由學校在崗人員擔任,承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為日常辦事機構,掛靠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長擔任,配備專職人員若干名,負責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高尚的學術品德,嚴謹的治學態度;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一)違反政治原則、違反師德師風或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本人主動申請調整的;
(三)已辦理退休手續的;
(四)因工作調動或崗位調整,不符合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原則的;
(五)怠于履行工作職責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任職的。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有上述情形的,本人、二級培養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校學位辦。
第十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調整名單,由校學位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調整名單,由二級培養單位報研究生院審核或由研究生院會同二級培養單位審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常務副主席批準。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等制度和具體標準;
(二)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設、撤銷等事項;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決議;
(四)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
(五)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設立、調整與撤銷工作;
(六)作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
(七)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相關制度,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等事項;
(八)受理與學位相關的投訴或者舉報;
(九)組織學位質量保障工作;
(十)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研究生培養方案、學位授予具體標準;
(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學位申請;
(三)審議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評閱與答辯方案;
(四)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銷相應學位的建議;
(五)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
(六)審議學位授予點發展規劃與建設方案,提出增設、撤銷、調整學位授予點的建議;
(七)審議本學科專業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相關制度,開展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培訓、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等工作;
(八)制定本單位學位管理的相關制度,檢查、監督、評估學位授予、學位授予點建設等質量工作;
(九)受理與學位相關的投訴或者舉報;
(十)完成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校學位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報請組織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二)處理學位審核與授予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相關工作;
(四)組織開展學位授予點建設相關工作;
(五)組織開展學位質量保障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監督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相關工作;
(七)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開會議,討論學位授予等事宜。如遇特殊情況,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常務副主席領導校學位辦處理學位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以投票方式表決,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不能委托他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應當事先向校學位辦請假,由校學位辦報請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應當事先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請假。
第二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的列席人員,應當經校學位辦主任批準。因工作需要參加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的列席人員,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批準。列席人員可根據會議要求對有關議題做出說明,情況說明后應當立即退出會議。
第二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紀要。會議記錄、紀要以及表決統計結果等材料經會議主持人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當自覺維護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權威和聲譽,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授權不得泄露會議內容。
第二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在履職過程中,如議題等事項涉及本人、直系親屬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價情形的,應予回避。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副主席的回避,由主席決定。主席的回避,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任何組織機構、個人不得干擾學位評定委員會正常工作。對于無故阻礙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或對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履職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湘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湘大政發〔2014〕1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湘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