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構建多樣化、多層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規律的機制與模式,擴大博士研究生導師的招生自主權,切實選拔專業基礎扎實、科研能力強、具有培養潛質的優秀創新人才,提高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申請-考核制”是指學校面向符合申請條件的入學申請人,試點選拔具有優秀科研業績和培養潛質的碩士研究生以個人申請考核取代統一入學考試選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三條 “申請-考核制”包括個人申請、研究生院資格初審、各學院(系)對申請人復審及綜合能力考核、學校審批四個環節。
第四條 各學院(系)成立學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系)相關領導或博士學位點負責人擔任,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章 個人申請
第五條 參加“申請—考核制”招生的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符合我校當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規定的報考條件,志愿攻讀我校博士研究生;
(二)持國內文憑者原則上應為國家統招全日制應屆碩士畢業生;持國外文憑者應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認證報告且獲得碩士學位的年限在一年以內;
(三)報考專業必須與所攻讀的碩士專業相同或相近;
(四)學習成績優良,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及其它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五)科研及外語水平符合報考學科專業的博士培養要求,具體以學校當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簡章為準;
(六)報考類別原則上須為非定向就業。
第六條 申請人須在規定時間內進入招生簡章公布的報名系統進行網上報名,并按要求向湘潭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章 研究生院資格初審
第七條 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對所有申請人的各項申請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審核通過者可參加各學院(系)組織的材料復審和綜合能力考核。申請人必須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不得偽造有關證明。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招生規定,一經查實將被取消申請資格、錄取資格直至學籍。
第四章 各學院(系)材料復審和綜合能力考核
第八條 各學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申請人的科研能力和綜合素質進行評估與初選,填寫《湘潭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考核類考生“科研基礎”評分表》,根據申請人的科研基礎和導師招生名額,提出進入復試階段的申請人名單,并在學院(系)主頁公布復試名單及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由各學院(系)對進入復試階段的申請人進行“綜合能力考核”,包括“外語”“專業綜合”以及面試。具體考核內容、方式由各學院(系)自行確定。
“外語”和“專業綜合”考核為筆試,共3小時,以百分制命題,分別給出成績。考核的主要內容為:外語水平與應用能力,專業外文文獻閱讀與翻譯;學科基礎理論與專業技能;實驗或實踐能力(根據學科特點)等。
面試以PPT等形式介紹個人基本情況、碩士期間各項成果、博士階段研究計劃。每位申請人面試時間應在30分鐘以上,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創新意識與科學思維能力、綜合分析及語言表達能力、外語聽力及口語能力、綜合素質、學術作風。面試過程要求錄音錄像并有可復查的詳細記錄。
第十條 導師根據申請人的“科研基礎”“外語”“專業綜合”“面試”成績綜合排名和招生名額確定擬錄取人選;學院(系)對申請人的考核記錄、考核成績和招生名額審查無誤后確定學院(系)擬錄取名單,報送研究生院。
第五章 學校審批及錄取
第十一條 研究生院招生辦公室匯總并審核各學院(系)上報的擬錄取名單,確定擬錄取申請人名單并上報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章 紀律要求及公示公開
第十二條 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應制定具體措施,規范自律招生工作,公布投訴電話及郵箱,接受申請人的投訴及監督。經查屬實的招生違規行為,屬于考生的問題(如提供虛假材料),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屬于導師的問題,將視情節輕重,取消該導師當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資格。
第十三條 深入落實教育部關于招生信息公開的要求,主動公開復試錄取辦法、招生人數、復試考生名單、成績等信息。擬錄取名單要統一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學院(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在廣泛征求導師意見基礎上,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包括招生簡章、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成情況、招生選拔標準、材料審查辦法、綜合考核及錄取辦法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湘潭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湘潭大學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請-審核制”實施辦法》(湘大研發〔201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