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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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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規范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規則,促進學術權力的有效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湘潭大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審議、決策、評定和咨詢機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第三條  學校尊重并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規范學術管理體制和制度,積極落實教授治學,充分保障教師和科研人員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學校維護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學術權威,尊重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對相關學術事務的審議、評審、咨詢結論和意見。

第二章 組成規則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未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有兩種途徑,一是院(部)按照學校分配的名額進行推薦,二是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提出特別聘請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院(部)委員名額分配綜合考慮各院(部)人才培養層次、學科數量、學科實力、教授數量等方面。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綜合考慮實際工作需要和各職能部門建議提出擬特別聘請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擬特別聘請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只能是校外專家和校內未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且人數不得超過學術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1/10。

第八條  院(部)按照學校分配的名額和基本要求公開推薦和民主選舉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院(部)推薦和選舉委員候選人的過程要公開、公正,要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可采用本單位全體教師直接選舉產生,也可經黨政聯席會議按照學校分配名額的兩倍人數提名后由全體教師以差額選舉方式產生。院(部)推薦和選舉委員候選人時要考慮到學科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保證委員候選人的代表性和公平性,保證未擔任學校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負責人的專任教授的比例。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院(部)等額推薦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討論審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擬特別聘請的學術委員會提名人選,確定學術委員會正式組成人員,綜合考慮確定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院(部)推薦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被校長辦公會否決的不再補報。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二)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在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積極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擁有參與學術事務管理與決策的熱情和能力;

(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超過4年,可連選連任,但最多連任不得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以由校長兼任,也可以由校長提名并經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每個專門委員會組成綜合考慮院(部)、學科專業分布。

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若干名和具有正高職稱的學院院長、研究生院院長、繼續教育學院院長等人員組成。

教學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與教學名師若干名和具有正高職稱的學院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教務處處長等人員組成。

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若干名和具有正高職稱的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長、社科處處長、科技處處長等人員組成。

每個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以及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并由專門委員會委員表決通過或者由專門委員會委員直接選舉產生。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學校具有正高職稱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則上由學校具有正高職稱的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原則上由學校具有正高職稱的分管科研(社科、科技)工作或學科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學術道德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則上由學校具有正高職稱的分管人事工作或干部工作的校領導擔任。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委員會議討論決定后,可免去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擔任工作的;

(四)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五)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以及其他有損學術委員會聲譽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委員缺額或需增加委員名額的,可經由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產生候選人,并報校長辦公會審定確認。

第十五條  院(部)參照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與運行規則,設置學術委員會。院(部)學術委員會是院(部)教師參與本單位學術事務民主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學校學術規劃、學術標準、學術制度。具體包括:

(一)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的學科專業;

(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學位授予標準及規則,學歷教育及非學歷教育人才培養計劃;

(四)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科學研究發展規劃;

(六)科研及教學成果評價標準;

(七)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和辦法;

(八)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及合作規劃;

(九)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爭議處理規則;

(十)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十一)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評審學校學術成果、學術項目、學術人選。具體包括: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申報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二)高級職稱教師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學術水平評價,推薦各級政府部門人才選拔培訓計劃人選;

(三)評審推薦校外機構設立的各類科研項目,評審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和科研項目;

(四)其他需要考核評價學術水平和學術標準的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或者各自工作規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和調整;

(二)做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方案;

(四)審議研究生培養方案并指導實施;

(五)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評審或撤銷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

(六)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七)做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人員組成,指導、評估、監督院(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并指導實施;

(二)審議本科教育教學、基本建設和教學管理改革的重大方案;

(三)審議本科教育教學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計劃;

(四)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五)審議各類教學獎、教學成果獎評定標準和辦法。指導各類教學獎、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六)審議學校關于教師崗位任職和教師崗位職稱申報的教學工作規定;

(七)指導建立本科教育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和審議學校學術發展和學術事務管理的重大問題,對學校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提出咨詢意見;

(二)討論和審議科學研究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和評議校內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四)審議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制度、政策和方法。評定各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學術水平評價,推薦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負責學校學術道德規范工作,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負責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學術評價組織對其進行認定,并做出校內裁定和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計劃實施的事務或者做出的決策,凡是直接與學術相關的,在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之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直接由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凡是涉及到學術水平評價的,應當先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評審評定;凡是與學術相關的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在決策前,應當及時通報學術委員會,并由其提出評議咨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或者主管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或者主任委員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

根據議事內容,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會議召集人審定。

學術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全體委員。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全體會議需要進行表決時,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進行,同意票數超過全體會議應到人數的1/2方為通過?!?/p>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視具體情況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委員會辦公室經請示主任委員并征得1/3以上委員同意后,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及其委員的監督。對所有學術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對學術事務管理與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進行評估。學術委員會委員要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認真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積極、公正、負責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掛靠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

各專門委員會分別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掛靠研究生院。教學委員會辦公室掛靠教務處。學術評價與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掛靠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學術道德委員會辦公室掛靠黨委教師工作部。

相關職能部門有事項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評審和咨詢時,先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議題,協商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和相應的專門委員會辦公室后,報學術委員會或者相應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經其批準后方可召開會議。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執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須經過校長辦公會討論后,提交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湘潭大學發展規劃與學科建設處。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湘大政發〔20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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